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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7,380,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6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7,377,1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59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778,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35%。
8、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表决通过了议案:
同意67,380,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778,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